生态和社会 生态和社会
学位回家>第22卷第4期28 >的艺术。
以下是引用本文的既定格式:
Hughey, K. F. D, C. Jacobson和E. F. Smith。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水资源协同管理比较框架。生态和社会22(4): 28。
https://doi.org/10.5751/ES-09582-220428
研究,是特别节目的一部分淡水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水资源协同管理比较框架

1林肯大学环境管理系,基督城,新西兰,2澳大利亚昆士兰阳光海岸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3.澳大利亚昆士兰阳光海岸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

摘要

自然资源的协同管理涉及两个或多个方面共同治理和/或管理一个确定区域内的一组资源。虽然已为保护区和渔业管理制订了若干合作管理框架,但淡水资源却很少有能够进行比较分析的框架。我们提出了淡水资源协同管理的框架,包括三个要素:范围、治理和管理。该框架适用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11个案例,区分了从主要协商/政府为基础的安排到共同治理安排。我们的框架不同于其他框架,因为它突出了影响有效水资源管理的协作管理安排的多标量和嵌套性质。我们的分析强调了淡水资源管理安排的多样性。涉及土著群体、水道管理的社会传统以及国家水资源管理改革范围之外的案件,一般都有更高程度的权力分享和参与。我们主张更多地关注治理和管理过程之间的有效性和联系,以确保协作管理保持创新和适应环境。我们贡献了一个框架,该框架包含一个连续性和三个核心元素,使可以应用于其他资源管理上下文的精简评估成为可能,从而避免了对过度规范、简单化和理想化分析的批评。
关键词:澳大利亚;cogovernance;协作管理;治理;管理;新西兰;范围;水资源

介绍

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成功的环境管理需要社区、工业和政府的全面参与。为此,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合作、协作、联合以及管理和治理。为了本文的目的,我们将协作管理定义为“一种伙伴关系,通过这种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社会行为体集体谈判、商定、保证和实施对特定领土、地区或自然资源的管理职能、利益和责任的公平分享”(Borrini-Feyerabend等人2004:69)。协作管理并不是一种新方法,它已经在渔业、林业和保护区管理中应用了大约一个世纪(Agrawal 1995, Jentoft和McCay 1995, Borrini-Feyerabend等人2004)。尽管比较分析也被广泛应用于淡水管理中,但在学术文献中基本缺乏(但参见Eberhard et al. 2017)。

这篇文章的目的是对比当代和创新的协作安排。我们通过开发一个框架来实现这一点,该框架沿着权力共享连续体比较范围、治理和管理。这一框架为识别和分享自然资源协作管理经验提供了一种快速方法。我们使用两个不同国家的淡水管理案例来说明它的应用:澳大利亚的自治州联邦,以及新西兰的威斯敏斯特式政府,包括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两国政府都承认土著人民的权利,在澳大利亚通过土著头衔,在新西兰通过《怀唐伊条约》(Treaty of Waitangi)定居过程(Jacobson et al. 2014)。通过框架应用,我们展示了对形成协同管理安排性质的驱动因素的进一步理解,并提供了将为未来国际淡水管理提供信息的关键见解。

自19世纪90年代(Jentoft和McCay 1995年)以来,自然资源的治理和管理就出现了协作,包括一系列术语,如自然资源的共同管理、合作管理和共同治理。管理指的是正式的权力共享安排(Armitage et al. 2007);在某些情况下,如澳大利亚,管理主要指土著人民和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如保护区管理。在不存在法定或自愿的正式安排、范围有限或合作各方之间不平等的情况下,就使用合作或协作管理一词。最近,使用了共同治理一词,尽管这通常指的是共享决策权的正式协议,但不一定是执行、规范或执行商定行动的责任。共同治理为增加决策的审议和参与提供了一种尝试,并可能或不可能增加被剥夺权利的合法性,这取决于谁参与了这种安排(Brinbaum 2016)。因此,我们使用术语“协作管理”来指代一整套安排,其中管理和共同治理是两种。我们的使用是分类的,而不是分级的,因为每个术语都没有单一的定义,任何术语或安排的适当性在判断中都是主观的(见Takeda和Røpke 2010)。

协同管理方法

协作管理的方法是多样化的,因为它产生于多种自然资源类型的管理和多种社会政治背景。社区和国家可以在合作、联合组织或嵌套系统的协作管理中相互作用(Carlsson和Berkes 2005)。已经建立了详细的描述模型。例如,Plummer和Fitzgibbon(2004)在他们的框架中纳入了18个元素,这些元素与上下文(三个权限集)、组件(前提条件、特征和结果)以及链接方法相关联,并带有多个反馈。协作管理的更简单的连续体、框架和类型也被开发出来,以支持经验分享和实践的改进。例如,Borrini-Feyerabend(1996)将协作管理描述为一系列从完全机构控制到完全利益相关者控制的连续方法,后者涉及通过完全下放管理促进利益相关者的贡献、承诺和问责。Sen和Nielsen(1996)确定了渔业合作管理的类似连续实践,但在权力分享的基础上有所不同;它可以是指导性的或咨询性的(即社区被咨询并告知政府决策)、咨询性的(一个团体对管理决策有具体的投入但没有权力)、合作性的(社区和政府在决策中是合作伙伴)或信息性的(责任被下放给社区)。

在澳大利亚,Smyth(2001)和Szabo和Smyth(2003)描述了三种不同的协同保护区管理模式。这些差别在于所有权、管理规划、安排的自愿/任选性质、土地管理当局所在的地方、安排的费用和保障。另外,Hill等人(2012)将土著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协作管理划分为一个三维空间的位置,这是通过考虑权力共享、跨文化目的和参与的包容性而产生的。概念化管理的这些方法中的公共元素包括权力共享、治理(规则设置)、管理(实现)和关系上下文(上下文)。后者是重要的,考虑到对管理的理想化描述的批评,不能解释随着时间的推移,演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变化,缺乏对权力分享是否一致同意的批判性反思,以及平行安排(Fischer et al. 2014)。

虽然有关于渔业、野生动物和保护区管理的合作管理的类型学,但很少有关于淡水管理的类似分析框架。Margerum和Robinson(2015)在Margerum(2008)的基础上,将安排分为行动、组织或政策层面,并分为合作或协调。然而,Margerum和Robinson的框架并没有涵盖其他类型中显而易见的全方位协作方法,也没有涵盖新兴的多标量协作方法,包括政策、组织和基于行动的响应,例如新西兰Te Waihora的协作管理(Memon和Kirk 2012)。

然而,协同管理已经成为管理水质和水量的重要手段。分析倾向于强调资源是否按照公共财产资源的原则得到有效管理(Ostrom 1990)。虽然可以利用与共同的池资源管理原则有关的分析来评估安排的有效性,但它不能对相似和不同之处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也不能帮助产生对特别是在水管理背景下的不同背景驱动因素的新理解;在这方面,框架类型分析可能更有用。

管辖权的上下文

要比较不同国家的协作管理,就需要了解管辖环境。澳大利亚持续的干旱加速了旨在加强各辖区水资源管理制度协调的改革。在州一级,这些改革通常需要法定回应,例如1989年的《水法》(1989年维多利亚州政府)或2000年的《水法》(2000年昆士兰州政府),以及加强自上而下的水资源规划,其中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主要限于顾问角色。澳大利亚的水管理格局受到几个宏观因素的影响,包括:(1)澳大利亚宪法;(2)坚持市场化机制;(3)严重干旱条件;(4)自然资源管理的区域途径。澳大利亚宪法第100条明确规定,水管理的责任由州和地区政府承担。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由于州和地区政府追求各自的优先事项,澳大利亚各辖区的水政策和管理机制存在显著差异(Pigram, 2006)。尽管当前的改革旨在加强澳大利亚各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协调,但这些遗留问题继续影响着水管理安排。 Australian water management is also characterized by a commitment to statutory-based water planning and complex market-based arrangements (see the 1994 Council of Australian Governments’ water reform framework and the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on a National Water Initiative 2004).

新西兰的情况不同,1991年的《资源管理法》(新西兰政府1991年)为可持续资源管理的规划制定了综合办法的框架,并似乎无缝地将国家、地区和地方政府的规划联系起来。在《怀唐伊条约》(Treaty of Waitangi)规定了Māori土著部落对水域和沿海渔业退化的重大主张后,它还“庄严载入”了土著在规划和环境管理方面的利益(Jacobson et al. 2016)一个).在军事革命中确立的关系是新西兰淡水管理合作安排的早期信号,以及Māori将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国家淡水管理政策声明(环境部2014年)进一步推动了这一信号,其中特别提到了Te Mana o Te Wai,水的地位和重要性Māori。

方法

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协作水资源管理的例子不胜枚举。为了有效地说明我们分析框架的使用,我们选择了一系列基于过程、设计和地理位置的管理示例。采用以下标准选择病例:

使用这些标准,选择了11种淡水协同管理安排,并对其进行了文档分析(图1、表1和2)。7个案例来自澳大利亚,4个来自新西兰,这些案例被认为足以开发和测试一个框架,为淡水协同管理安排的未来发展提供信息,并为实现本文的目标提供见解。

我们澳大利亚的案例不包括:(1)社区拥有的水基础设施,如灌溉计划;(2)在新南威尔士州的例子中,淡水管理出现在集水区规模,但社区参与主要限于公共咨询,不允许非政府利益相关者参与咨询角色;(3)默里-达令盆地,考虑到这是一种独特的安排,涉及澳大利亚州/地区政府将其宪法规定的水资源管理权移交给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后者是一套不寻常的安排,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适用:(i)这是一个具有国家重要性的环境问题,(ii)因为流域跨越州界,因此可以超越联邦规定的各州权力,以及(iii)因为新西兰没有比较。

几乎任何自然资源管理机构都可能符合这些标准,但鉴于每个州处理淡水资源管理的方式不同,我们选择了每个州进行一个案例研究。基于我们的框架的探索性,并不是所有可能的案例都包括在澳大利亚,这是研究的一个局限性。我们新西兰的案例不包括区域政府规划过程,以及另外两个主要的案例:马纳普里的守护者(guardian of Manapouri),其重点是水量而不是水质,以及Motueka综合集水区管理过程,这是因为我们的分析范围有限,而且我们对安排的多样性感兴趣。我们也排除了Ngāi 1998年塔湖皇家解决法案授权Ngāi塔湖和保护部门在Te Waihora湖边缘的公共保护土地的联合管理计划安排,因为目前的共同治理安排在物理范围上更广泛。因此,我们开发的框架同样可以应用于分享项目的经验教训,在这些项目中,州政府或相关部门在法定授权下与传统业主合作,实施协同淡水管理。

数据收集

对每个案例都进行了两阶段的水管理安排桌面审查。首先,我们搜索了具体案例和其他相关网站,以查找适用于每个案例的信息,以及国家、州/地区(澳大利亚)和地区(新西兰)的立法和政策安排的相关信息。所有资料均按数据分析一节中概述的类别记录在电子表格中,以便进行跨案例比较。其次,使用三个数据库对学术文献进行了搜索:Scopus、Web of Science和谷歌Scholar,以获得与这些案例相关的任何其他分析。我们检查了从谷歌Scholar搜索中检索到的前100个搜索结果,以确定其与项目的广泛相关性。在扫描了两个阶段的所有相关文件后,我们为每个案例创建了一个核心参考文献的主文件(附录1)。

数据分析

我们创建了一个框架矩阵来支持案例分析。基于Borrini-Feyerabend等人(2004)和Sen和Nielsen (1996), y轴代表权力共享的连续体,从协商/政府为基础(连续体的顶部)过渡到共同治理(连续体的底部),x轴涵盖范围、治理和管理。本矩阵中使用的术语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常用的术语。我们根据患者的特征评估,沿着这一连续体定位病例。虽然权力分享为案例分类提供了有用的手段,但相对定位也要求我们考虑整个管理活动的广度的参与范围和集团的法定性质。x轴上的元素包括责任和行动的范围,以及特征和行为,包括在大洋洲正在进行的所有已知的协作水管理方法中(参见Jacobson等人2014)。

范围

安排在目的、时间框架和处理水质或水量问题(或两者兼而有之)的程度上各不相同。安排在治理方面也有所不同,过程在国家、州、地区和地方尺度上运作。具体来说,有三个子元素:目的、时间框架和水的价值。我们试图对特定水价值(如生态系统健康、休闲或文化)的相对重点进行加权,以表明淡水在提供生态系统效益和价值方面的更广泛作用,这些群体认为最重要的是进行管理。我们使用了一个分为三类的评分系统,从一颗星(强调程度低)到三颗星(强调程度高)。

治理

协作管理,正如我们所定义的,涉及建立一个新的机构或小组,有时具有决策权。这些组与8个子元素有关:

管理

尽管协作管理的重点可以是治理和管理中的一个或两个,但将对这两个过程(例如,Izurieta等人2011)和行动(Hockings等人2004)的监测和评估包括在内,有助于透明的治理和管理,并认识到两者都是学习过程(Berkes 2009)。我们通过报告评估了每个案例研究的存在性。因此有两个子元素:监测和报告。

结果

框架

分析的11个案例符合一个连续统一体,从那些主要以咨询/政府为基础的案例,到那些在本质上表现出更多共同治理属性的案例。本节中的分析基于从左到右阅读表3、4、5和6中的每个范围、治理和管理元素。

范围

在协商阶段参与较多的群体,其范围通常较窄,例如,不太强调休闲和文化价值,而在共同治理阶段则更具包容性(表3)。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水质和水量管理的相对重点权重总体上有所不同。在澳大利亚,通常要么对两者都给予同等的考虑,要么更强调数量;相反,在新西兰,人们更注重质量。新西兰的四个案例也比澳大利亚的大多数案例更包括综合自然资源管理(包括淡水)。在新西兰的所有案例中,对三到四种价值的考虑几乎是均等的,休闲娱乐是考虑最少的,特别是在那些强调土著伙伴关系的案例中,而在澳大利亚,则强调经济和生态系统健康价值。

团体倾向于向适用的州(澳大利亚案例)或地区委员会(新西兰案例)提供有关法定计划内容的建议(通常涵盖5-10年的时间框架)。例外的是那些通常专注于共同治理的组织,如菲茨罗伊河流健康伙伴关系(FPRH)、德温特河口计划(DEP)和怀卡托河管理局(WRA)。

有时很难确定一个群体的“寿命”。在连续体的底部的案例有一个更持久的地位,超越生命的建议和计划完成。相反,那些靠前的人似乎大多只在计划推荐阶段存活下来,而不是在计划执行和审查阶段。因此,澳大利亚病例聚集在连续统一体的顶端,表明这些群体的寿命更短,更确定。

治理

表4和表5从咨询/政府为基础转向共同治理,最明显的区别是从规划咨询职能转向更多地涉及质量保证的角色,例如菲茨罗伊流域报告卡(菲茨罗伊河流健康伙伴关系[日期不确定])或更全面的角色。例如,天鹅河信托(SRT)的作用包括管理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查监督,WRA的作用包括管理竞争性自然资源管理基金,例如2015年600万美元(怀卡托河管理局,2015年),以及管理河流渔业(商业和惯例)的能力,这些都属于《1996年渔业法案》(新西兰政府,1996年)。

在所有情况下,治理集团安排通常是通过谅解备忘录或职权范围、通过成立特定信托或对等物来指定的,有时也通过法律来指定,例如和解协议,如WRA;我们把这些统称为“协议”。然而,协议的类型似乎并不因权力分享的程度而有所不同。组的大小从7个到无限的大小不等,在连续体上没有明显的变化。在澳大利亚的一个案例中(FPRH),根据向伙伴关系提供的资源水平,成员资格分为三个级别(2013年菲茨罗伊河流健康伙伴关系)。在这一连续体的共同治理端,更有可能出现非政府任命过程,例如,通过土著群体决定自己的任命(WRA),通过现金捐赠(FPRH),或通过选举过程(DEP),但并非所有情况都是如此;在社区协作的一个例子——SRT中,任命仍然由政府做出。

子组通常存在于位于连续体的共同治理末端的安排中,它提供了特定治理功能的授权。在某些情况下,协议中概述了这些措施的具体性质,而在其他情况下,仅仅提到了这样做的能力。一般来说,这些小组向主要的协作小组报告,而不是拥有自己的权力。在共同治理的Te Waihora治理集团(TWGG)的案例中,存在一个额外的“联合官员小组”,以支持该小组做出的一系列功能决策的实施;因此,这种安排在指定和监督一系列合作实践方面是独特的,通过它们的性质,应该支持合作管理。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针对连续体的共同治理,明确了决策方法;在其他情况下则不然。例如,WRA协议规定,成员必须达成一致决策(新西兰政府,2010;表6.9);虽然它提供了详细的冲突管理机制,但它未能确切说明“共识”决策包括什么。相比之下,TWGG的安排将共识决策定义为每一种政党类型的多数:土著和政府(结合当地和地区)。

随着协议向共同治理方向发展,协议的资金也从政府转向更大的合作伙伴共同融资(或源自和解)。所有非法定安排都规定对治理安排进行调整,通常为五年时间框架;这已经发生在TWGG和DEP。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在新西兰,这些组织的工作对外界是透明的,例如,会议记录是公开的,但在其他情况下,它们似乎不是这样,或至少不容易获得。

与包括土著利益的范围不同,土著参与团体的情况差异很大。就澳大利亚的情况而言,格伦内格-霍普金斯流域管理当局咨询小组(GH)和菲茨罗伊盆地社区参考小组(FB)是仅有的具有土著成员资格的群体,尽管没有任何因素排除土著人民在其他群体中的成员资格。将Tangata Whenua(来自特定地区的土著民族)纳入新西兰的所有安排,可以被视为通过承认《怀唐伊条约》(更多细节见Jacobson et al. 2014和讨论)来维护价值和责任的主张。

新西兰关于共同治理的安排是建立在政府与土著伙伴关系的基础上的。就TWGG而言,这代表着一种多层次的安排,从条约协议中规定的河岸湖岸联合管理安排,到参与区域实施计划,该计划有效地试图管理进入湖泊的水质,进一步通过非法定的共同治理安排和相关的Whakaora Te Waihora文化和生态恢复计划(包括核心支流和湖泊),共同承认Tangata Whenua作为政府合作伙伴的利益,并使他们履行文化责任和提供文化价值,如食物资源。通过WRA也提供了类似的范围。

管理

在连续统一体上可以观察到的主要模式本质上是由于管理计划制定之外的职责扩大到包括监测和报告(表6)。尽管可以说,计划本身就涉及一定程度的评价。国家间的差异更为明显。所有澳大利亚团体都有特定的监测和报告责任,可以通过自行分配的责任(FPRH和DEP),也可以根据国家或其他外部机构的要求,例如Lower Limestone Coast Water Allocation Plan Reference Group (LLC)。这些职责通常围绕着结果监测和报告。典型的报告是年度报告,但有些是季度报告(DEP),有些是两年一次报告(SRT)。环境保护署和公共卫生部都使用健康水道报告卡。(约翰·奎因,美国国家水与大气研究所,汉密尔顿,2015年9月4日,个人沟通),另一种已在Te Waihora Lake Ellesmere实施,并在两年一次的活湖研讨会上进行了报告(Lomax et al. 2015)。在新西兰,监测通常不那么规范,对塞尔温·怀霍拉地区委员会(SWZC)、TWGG或TANK没有明确的要求。WRA每年报告一次。协作安排监测(见Izurieta et al. 2011)仅对SRT有效。

讨论

通过以下反思,我们讨论了本次评估的见解:(1)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水道管理的经验教训;(2)应用程序框架;(3)与国际观众的相关性。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经验教训

尽管我们的评估集中在协作上,但这可以进一步分解为决策制定(即治理)、实施和法规(即管理)。我们的框架评估了这两方面的合作。Nkhata和Breen(2010)对治理周期和管理周期进行了区分,认为治理学习周期包括价值观的表达和共享、政策和协议的制定、这些政策和协议的实施以及对它们的监测和评估。管理学习周期包括目标设定和计划、行动采取、监测和评估。两者的耦合依赖于有效的信息流,解决和解决(如果可能的话)相互竞争的利益,以及经验分享。协作管理安排在连接两个学习周期方面发挥着内在的作用。因此,尽管有限范围的安排可能有助于治理学习的目的,但它们不太可能支持有效的管理学习,特别是在缺乏对过程和/或结果的监测和评估的情况下。在发生了一系列安排和/或存在多中心安排的例子中,如特怀霍拉和菲茨罗伊盆地,需要对结果和过程进行持续和协作的监测和评估,以确保活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

我们的分析为两国的水资源管理者提供了经验教训,但也有可能应用于其他地方。新西兰的决策者可以通过更加强调监测和评估该小组的进展和管理成果来加强他们的合作方法,尽管WRA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好。审查的另外三个新西兰案件似乎没有这种要求。同样,澳大利亚可以更多地考虑扩大合作办法的任务/范围,以便对水资源管理,包括土地使用采取更综合的办法。澳大利亚可以利用的另一个机会是更全面地纳入合作过程,包括计划实施、监测和报告。最后,可以更多地考虑在适当情况下对团体成员采取更包容的办法,即包括更多的社区代表,例如来自环境和娱乐方面的代表。这些回答凸显了淡水协作管理实践中明显的司法偏见,涉及到人们合作的实际事情,以及合作者从他们的决策结果中学习的能力。

可以说,对水资源短缺的认识是两国发展这些合作进程的关键经济驱动力。澳大利亚持续的干旱加速了旨在加强各辖区水资源管理制度协调的改革。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10年前后,澳大利亚大部分地区经历了千年干旱,加速了州、联邦和政府间的改革,这可能在加速政府主导的水改革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Smith 2015),导致大量自上而下的水规划过程,如凯瑟琳水咨询委员会(KWAC)和FB。新西兰南岛东侧和霍克斯湾(TANK)的干旱已经成为几个推动因素之一,促使当地政府通过区域战略投资和促进合作方法,例如SWZC所在的坎特伯雷水管理战略。

在两国的部分地区,例如怀卡托河(怀卡托地区委员会)和塔斯马尼亚(DEP),水质和其他环境驱动因素更为重要。例如,塔斯马尼亚的森林遗产(Jacobson et al. 2014)的影响,以及对陶波湖和怀卡托河系统(WRA)以及坎特伯雷平原(TWGG)的营养负荷影响的持续关注,往往超过了对水量的关注。在某种程度上,这些驱动因素得到了国家论坛的补充,如新西兰政府发起的土地和水论坛(一个为政府政策举措提供建议的多方利益相关者倡议)和国家淡水管理政策声明(环境部2014年)。澳大利亚的区域自然资源管理方法也通过政府间协议实施(Head and Ryan 2004, Curtis et al. 2014),使区域组织具有适当的水资源管理规模(如GH, LLC, KWAC, SRT)。

社会驱动因素也显著影响协作管理。在澳大利亚,社区参与以社区为基础的自然资源管理有着悠久的传统,这很可能是因为缺乏区域政府,这导致了之前基于流域的“护理”团体的法定形成和实质性业务发展(Curtis et al. 2014)。在SRT和DEP这样的案例中,社区参与的存在并不令人惊讶,因为这些案例在历史上有很强的参与,但资金有增有减。土著文化方面的考虑是新西兰病例聚集到共同治理结束这一统一体的关键驱动力。

新西兰淡水管理国家政策声明(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2014)指示各委员会“让iwi[部落]和hāpu[亚部落]参与该地区淡水和淡水生态系统的管理”(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2014:18)。在新西兰,水是Māori的tāonga(财富),水的生命力是持续的Māori委屈的重要驱动因素。坦加塔·瓦努瓦共同确定了淡水管理方面的问题,包括水道混合(包括水道和向溪流、河流和湖泊排放人类废物)、食物资源的健康以及水的毛利(梅蒙和柯克,2012年)。例如,怀卡托-泰伊伊维管理计划“Whakatupuranga 2050”(一份非法定规划文件)认为“水道是我们部落身份的生活体现”(Te Kauhanganui o Waikato Incorporated 2013:4),同样,覆盖TWGG和SWZC地区的Maahanui Iwi管理计划(Jolly和Ngā Papatipu Rūnanga工作组2013:75)认为“水是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源,将Ngāi Tahu与Tūpuna的景观和文化和传统连接起来他指出,目前的水治理和管理已经失败,需要改变水的价值。由于《怀唐伊条约》的索赔要求正在逐步进行谈判,对特定流域产生影响的结果范围越来越大。WRA是三个这样的解决方案的具体结果,反映了国家政府和Iwi对共同治理的持续承诺,类似于TWGG从Ngāi Tahu为Tangata Whenua建立这样的安排程序。这一驱动因素有助于解释新西兰在共同治理方面的具体和强有力的合作安排的发展。

不像新西兰的Māori,考虑到存在的文化多样性,很难对水对澳大利亚土著人民的重要性做出概括。第二个问题是正式承认的土著所有权范围有限(地理和时间),即使土著所有权存在,Durette(2008)认为,鉴于缺乏与国家(包括水)的精神关系的普通法承认,立法条款也难以维持。虽然在我们审查的合作团体中,土著居民的参与度很低,但在环境和其他公共利益的支持下,在国家水资源倡议中确实存在土著居民和水的文化价值的规定。

水资源计划和规划可以(1)纳入土著社会、精神和习惯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战略;(2)考虑到在集水区或含水层地区可能存在当地对水的所有权;(3)潜在地将水分配给当地产权持有人(尽管这一权利似乎次于商业价值);(4)为“传统文化目的”分配给土著产权所有者的水(Jackson 2007:63)。然而,这些过程被批评为难以充分考虑土著人的利益和权利(Ayre和Mackenzie 2013年)。除了Jackson(2007)详细介绍的多个例子外,其他例子还包括Guditj Miring(其本地所有权和土地权利已得到解决),他在GH集水区从事其他三个合作开发、管理和规划过程,这些过程在景观尺度上运行(见附录1);在南澳大利亚(但不是专门的有限责任公司),最近已经开展了重要的工作,探索与水相关的文化价值(Nursey-Bray和Arabana原住民公司,2015年),在Tindall石灰岩含水层(KWAC)以上的土地区域,Jaowyn人积极参与自然资源的管理,包括国家公园(Nitmuluk)的精神和文化目的。因此,水可能是传统业主表达其管理权利和责任的其他参与机会的一个默认部分。然而,与新西兰相比,新西兰在这方面的承诺要弱得多。在新西兰,条约解决方案、条约解决方案之外的正式协议以及1991年《资源管理法》(新西兰政府1991年)的规定提供了更大的机会,包括全面下放管理(见Jacobson等人2016年)一个).

尽管在法律上承认土著权利,例如通过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但这两个国家在实施承认方面进展缓慢,加拿大和美国也是如此(例如Lightfoot 2008)。因此,也许并不令人意外的是,这里报告的比较分析显示不同的地方利益包括在内。显然,随着对共同治理和管理机会的日益强调,人们将期望实现对文化价值的高度重视,并在治理中明确包括土著代表。这种模式在新西兰出现过,但在澳大利亚不太明显。

框架应用程序

该框架的构建是为了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现有的水资源管理合作方法进行分类。11个小组(7个在澳大利亚)接受了审查,符合从政府(协商/以政府为基础)到下放权力分享(共同治理)的连续统一体。其中五个小组可以被描述为主要是协商性质的,因为它们的任务是就某一规划文件的内容提供咨询意见或提出建议,因此它们的时间范围和范围通常较短,即各小组最多只从事较短的时间,但不从事较不重要的活动。其余六个小组可以被认为是与共同治理更密切相关的安排,四个新西兰小组中的三个属于这些类别。在这一组中值得注意的是,土著人民的具体参与范围更大、水平更高、监测和报告的清晰度(特别是在澳大利亚)以及持续参与的不只是规划。就Sen和Nielsen(1996)以及Borrini-Feyerabend等人(2004)提出的权力共享连续体而言,我们的共同治理类别是新颖的,因为它不一定意味着直接参与实际的管理实施,而是在关系和战略方向设定层面上运作,政府和部落组织负责管理实施。

我们的框架扩展了Borrini-Feyerabend等人(2004),考虑到管理也与其他因素相关,如参与范围、形式以及对治理和或管理的关注。我们的框架不同于Hill等人(2012),因为一些安排不包括跨文化目的,也因为我们没有将范围、治理和管理变化视为连续的。话虽如此,我们与土著政府的伙伴关系也不容易与他们的类型学保持一致。首先,怀卡托河管理局是一个具有不同跨文化目的的不同组成部分的具体伙伴关系,例如根据《1996年渔业法》(新西兰政府1996年)进行渔业管理,而不是建议和赞同一项管理计划。《TWGG》的跨文化目的是明确的,尽管不容易在这个连续体中定位;这是一项旨在分享权力的合作协议,但并不以诋毁现有立法责任或利益的方式。它包括一组与成员的各种职能(而不是参与)相关的协作过程,它定义了一个新的跨文化目的,即善意和不意外,同时不排除进一步的条约或非条约相关安排。我们的框架元素也不同于Szabo和Smyth(2003)的元素,后者对资源所有权和产权,以及在当地政府伙伴关系背景下的能力发展有更多的规定。

我们的许多框架元素与Plummer和Fitzgibbons(2004)的管理框架相一致。例如,我们考虑了基于资源和权利的背景驱动因素,在更突出的社会、政治、经济和环境背景下。我们的范围、治理和管理元素也类似于前提条件、特征和结果。然而,我们的分析发现,作为开发淡水管理框架的一种手段,并非所有这些都是相关的、适当的或必要的,而且会导致一个非常指导性的框架,特别是如果包括组件子类,将过度区分实例,并抑制跨实例学习。

与Margerum和Robinson(2015)相比,我们的分析揭示了更微妙的安排,并认识到一个安排可以涵盖行动、组织和政策级别,并根据考虑的级别进行合作和协作(特别是分层安排)。因此,现有的合作管理的类型或框架并不完全适合这里揭示的淡水环境。

这种框架的比较本身就很有趣,它强调了框架设计取决于以下因素:(1)在给定的背景下,被认为是重要的元素,例如,本地政府合作;以及(2)该框架的预期用途,例如,详细描述或比较分析。在我们的案例中,管理子元素中没有跨越连续体出现明确的模式。就范围子要素而言,共同治理安排似乎更持久,但不一定包括与淡水有关的广泛价值范围。对于治理子元素,决策授权、本地参与和多源资源与共同治理相关联,但与过程是否法定、透明或能够适应无关。因此,我们同意Fischer等人(2014)的观点,即有必要对共同管理进行更细致的理解,认识到安排的历史性和演变性质。

与国际观众的相关性

我们的研究结果也适用于其他地方。例如,如果我们要制定一种共同治理的“理想类型”,核心要素将包括灵活但长期的安排,侧重于对合作伙伴重要的一系列特定价值观,并提供公平的资源。这些在加拿大奥尤图克国家公园的管理安排中得到了强调,但并不是协议决定的约束性(见Jacobson等人2016年)b).这种理想的类型还允许平行的治理体系,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走到一起;正如Fischer et al.(2014)在埃塞俄比亚保护区管理的研究中所主张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避免通过合作进行管理。我们的特怀霍拉治理集团(TWGG)和怀卡托河管理局(WRA)的安排似乎已经通过多层而非渐进的安排(TWGG)和通过法定谈判(WRA)提供的清晰性实现了这两点。这些安排还解决了在南非出现的冲突紧张局势,因为在管理和解决土地索赔的物质利益方面缺乏协议(Thondhlana等人,2016)。在加拿大的Haida Gwaii定居点,冲突也很明显,尽管有一个合作规划过程,但在共同管理下的权力分享的本质上,双方都有不同意见(Takeda and Røpke, 2010)。虽然我们赞赏管理层中利益相关者代表的公平性,但我们也必须记住社会网络结构(在正确的地方、正确的时间拥有正确的人)对管理成功的重要性(Crona和Bodin 2006);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在我们的连续体中,群体成员的广度没有明显的模式。

最后,我们的结果建立在Eberhard等人(2017)的基础上,他们基于治理理论在澳大利亚、法国和美国的六个案例中研究了水政策治理网络。他们的工作没有在治理或管理的范围内审查新的和正在出现的安排中土著“权力”的价值和变化的性质。我们提出的架构符合有效环境管理的范畴,并为决策者提供一种机制,让他们迅速考虑协同管理安排的实质性质和设计选择。这个贡献是可测试的,并且能够适应环境。

结论

总的来说,我们的研究有几个重要的贡献。从理论上讲,它已拟订了一项框架草案,证明对确定各国内部和各国之间的共同点和重要差异是有益的。这些差异为管理人员和政策制定者提供了重要的见解,特别是与(1)在新西兰加强监测和报告;(2)更开放和包容的治理进程,更广泛的范围来确定水资源管理问题的综合解决方案,例如,在澳大利亚的背景下行使土著权利和期望。这些可能适用于其他国际司法管辖区,例如加拿大和美国,它们有类似的司法管辖安排。

我们的分析表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水资源协同管理的范围、治理安排和管理功能与国家规模驱动因素存在内在联系。向更大的伙伴关系地位的安排(在新西兰比澳大利亚更常见)的转变提供了一个更慎重的过程,但不一定是一个更民主或更平等地代表所有社区利益的过程。

可以确定未来研究的三个主要领域。扩大案件范围,包括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案件,将进一步考验该框架的适用。更深入的实地分析将加强和可能修改交叉要素。最后,以学科为中心的特定元素评估将进一步完善它们。

我们的框架确定了一个临时的连续统一体,对淡水管理的各种驱动因素的响应从少到多。虽然我们关注的是协作安排,但我们知道Ostrom(1990)的设计原则可以在框架内细化元素。我们的分析的意义在于,我们能够展示一种比较的方法,它抓住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淡水管理中明显的多层次和多中心的合作安排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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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这项工作由商业、创新和就业部(MBIE)资助,项目名为“价值、监测和结果”(VMO),合同为C09X1003。我们感谢两位匿名评论者的有益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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