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和社会 生态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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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本文的既定格式:
林,硕士,2012年。鱼类和渔民:改变社会基线以减少渔业对环境的损害。生态和社会 17(4): 18。
http://dx.doi.org/10.5751/ES-05113-170418
合成,是特别节目的一部分捕鱼的特权

鱼类和渔民:改变社会基线以减少渔业对环境的损害

1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渔业中心,渔业政策和生态系统恢复,2新墨西哥大学生物系

摘要

如果在新的法规、政策和法律中规定合理的渔业收获和环境危害,从而管理以鱼类为食物和生计的捕捞,那么社会基线就可以转向实现可持续渔业和海洋保护。渔业条例可以限制捕鱼所造成的环境和社会成本或危害,办法是要求渔业为捕鱼特权付费,收取捕鱼机会的准入费和捕捞鱼的提取费;这两种费用可以与累进环境税结合起来,以阻止过度投资和过度捕捞。如果以减少渔业伤害的工具性和伦理性损害原则为基础,渔业政策就可以是可持续的。为了保护公众对渔业的信任,环境法可以将不可持续的渔业资源损耗确定为生态损害和公众妨害,从而使私营渔业企业遵守损害原则。如果政府、渔业和民间社会共同享有海洋管理的决策权和责任,协作治理可以促进可持续渔业。由于全球粮食安全和人类福祉受到人口增长加速和环境影响的威胁,如何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决定将涉及所有公民都有利害关系和权利的集体选择。
关键词:协同渔业治理;人类共同遗产原则;节约用水;抑制过度资本化和过度捕捞;生态破坏;环境伦理;环境保护;钓鱼的伤害;伤害原则;法律损害; marine stewardship;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public trust doctrine; sustainable fisheries

介绍:鱼和渔民

这是人类和老鼠最巧妙的计谋
帮派尾斜斜地
我们只有悲伤和痛苦,
promis会快乐!
(罗伯特·彭斯1785)

发展最好的计划和方案
仍未实现的
如果他们不考虑的话
政治现实。
(劳伦斯犹大1999:98)

生态和社会特殊功能,捕鱼的特权(Lam and Calcari Campbell 2012),阐述了捕鱼权利和义务的细微差别。当个人或文化价值观对日益减少的渔业资源的分配和管理产生冲突时,渔业问题就会陷入僵局。解决方案可以来自改变共享资源可接受的认知和社会基线。我认为,改变社会可接受行为的基线可以减少渔业对环境的损害。在减少捕鱼危害的环境法律和渔业法规的支持下,个人的态度和行为可以转变为促进海洋管理的共同决策权和责任。只有这样的转变,生态和社会才能为现在和未来的鱼类和人类维持活鱼、它们的栖息地和渔业社区。

开篇引语启发了这本书的标题鼠与人约翰·斯坦贝克(1937)。小说讲述的是一个头脑简单的人,莱尼,他喜欢抚摸柔软的东西,如兔子,但他对兔子的喜爱不可避免地伤害它们,因为他不知道自己的力量。这是一个关于人类与鱼关系的恰当寓言。我们如此热爱消费和捕捞鱼类,以至于我们正在破坏我们赖以为生的食物、生计、娱乐和文化人口。为了制定不会对鱼类种群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的渔业管理计划和政策,我们需要重新审查我们与鱼类的关系,以免我们只剩下无效的解决办法:渔业问题之所以得到解决,是因为没有鱼了。伦尼有着盲目的体力,是工业化规模渔业的象征,这种渔业通过复杂但往往非选择性的技术拥有巨大的捕捞能力(皮彻和林,2010),让鱼类成为人类激烈捕食的猎物。相比之下,小规模渔业的捕鱼量与供人类消费的捕鱼量大致相同(Pauly 2006),它们雇用更多的渔民,采用更有选择性的捕鱼技术,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更小。

图1反映了渔业资源开发过程中一系列复杂的相互作用,从当地小规模渔业到全球大规模渔业,反映了为食物而捕捞和为利润而捕捞之间日益紧张的关系(Lam and Pitcher, 2012)一个).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渔业产品的商品化和全球贸易的增加,当地渔民和渔业社区正被高度机械化的全球渔船所取代,这往往得益于政府对工业捕鱼船队的补贴。随着渔业政策合理化促进经济效率(Bromley 1990, 2009),渔船变得更大,渔民越来越少,鱼越来越小。一项对佛罗里达群岛休闲渔民捕获的珊瑚礁鱼的分析显著地强调了鱼的大小和数量的下降趋势(McClenachan, 2009)a、b).但是,经济效益未必能培育出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采用先进技术的渔民现在可以在深海和公海追踪不受国际法保护的鱼类,而跨国、跨部门的企业渔业企业正在与许多渔业社区争夺粮食和生计。为了保护渔业的经济利益,人类甚至捕杀了海洋哺乳动物(Pauly and Maclean 2003),尽管对猎物的直接竞争有限(Trites et al. 1997)。

在英国普通法国家,公众有捕鱼的权利(Bader 1998, Harris 2009),但这是有限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明确规定:“捕鱼的权利伴随着以负责任的方式捕鱼的义务,以确保有效养护和管理水生生物资源”(粮农组织1995:4)。在加拿大,土著居民用于食用、社交和仪式目的的捕鱼权(见Jones等人2010年)受到宪法保护,在保护之后,优先于商业和娱乐收获,但防止损害的联邦行动可能会侵犯这一权利(Harris 2008年)。在发展中国家,大多数渔业在历史上都是开放的,渔业被认为是一项基本不受管理的粮食安全人权(皮彻和林,2010年)。在发达国家,现在存在着复杂的有条件的合法捕鱼权网络,由掌权的政府逐步给予和收回(Eagle and Kuker 2010)。现代中央集权政府通常凌驾于传统的社区权利之上,传统的社区权利是由社区授予或剥夺的特权,其治理机制包括强有力的激励、制裁和互惠机制,以培养地方管理道德和有效的渔业管理(Trosper 2002, 2003, Johnsen 2009)。如今,渔业可持续性的重点是协调粮食和生计人权(Allison等,2012)与渔业对生物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的影响,这些影响可能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并最终对社会造成危害。

考虑到政治现实(见引自Juda 1999),我主张在渔业中纳入一项既实用又符合伦理的预防原则,即危害原则。我将利用将危害作为社会或环境成本的法律概念,提出减少危害的机制。可以通过分级办法来减少捕捞危害:(1)通过管理工具来规范渔业,使捕捞的社会和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渔民通过通行费和抽取费来支付捕鱼特权,这两种费用均按捕捞能力的比例计算;(2)制定以减少捕鱼危害为明确目标的渔业政策,以帮助实现可持续渔业和海洋养护;(3)制定有约束力的法律,建立和规范社会规范,保护公众对渔业的信任;(4)采用一个协作渔业治理框架,在政府、渔业和公民社会之间共享海洋管理的决策权和责任。

改变社会底线:放弃“捕鱼权”

...
他们不假思索地完成了任务
既不做圣人也不做圣人,
但只有真正做了这件事的人
他们为此领取工资。

因此命运将向他们屈服
(和所有的老闲人)
因此,权力将出席
在国王的控制之外:
每个人都在自己的位置上,靠的是权利,不是恩典
将统治他的遗产
那些只负责工作的人
他们为此领取工资。
(拉迪亚德·吉卜林1902)

社会基线的变化反映了私人权利和公共价值之间的动态张力。作为“污染权”的“捕鱼权”没有考虑外部成本。随着“外部性”变得“内部化”(Lam and Pauly 2010),构成不可剥夺权利和合理经营成本的基准在历史上一直在变化。成本内部化要求一项活动的社会成本(外部性)被计入该活动(内部化),这样私人成本就反映了强加给社会的成本(Pigou 1932)。资源分配者活动所造成的外部化环境成本也应强加于这些活动(博格坎普2001年)。人类活动通常会导致负面外部性或对他人的“伤害”(Lin 2006)。钓鱼也不例外。为了限制社会和环境成本或危害,必须重新定义合同关系的治理(Williamson 1979)。为了减少捕鱼造成的伤害,治理机制必须体现“捕鱼特权”。

从历史上看,资源占用的模式已经发生了变化,因为资源可用性随着人口增长而减少(Lam和Pauly 2010)。新兴的社会制度和立法通过重新定义个人和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来管理资源的使用。它们反映了社会对与自然资源、人力和环境有关的财产和损害责任的转变。在工作场所,奴隶曾经是常态,企业现在必须谨慎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福利(Lam and Pauly 2010)。虽然污染者曾经因为防止空气污染而得到补偿,被视为提供社会福利,但他们现在必须承担污染造成环境损害的成本,这反映在“污染者支付原则”(Fischel 1995,引用Lin 2006)。这些社会基线的变化让人想起生态基线的变化(Pauly 1995),个体用来评估渔业状况的生态参考状态在几代之间发生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鱼类种群和个体鱼的大小随着开发的增加而下降。在这里,文化规范发生了变化,反映在限制个人态度和行为的新兴社会制度和立法中。

社会和环境成本或危害可以通过指挥和控制条例或责任规则内部化,或者更典型的是两者都内部化。然而,应用成本内部化是困难的,因为它必须首先确定,什么构成成本,然后什么是成本(博格坎普2001)。对于自然资源损害,必须在冲突的环境使用中确定加害人和受害者之前分配相关的法律权利或权利。将环境成本内部化还需要决定将成本强加给谁或分配给谁,可能是污染公司、订约承办其服务的各方或从服务成本降低中获益的消费者(博格坎普,2001年)。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和经济激励的替代办法,责任制度可以限制造成损害的行动,例如污染,甚至强制清理或恢复受损的环境(普茨基1996年)。渔业造成的危害也同样有限。

环境危害、法律和社会价值

伤害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反映了社会对什么是好什么是坏的基本判断。“在社会解决什么利益重要以及如何解释不同价值的问题之前,围绕损害原则边界的环境法斗争将继续下去”(Lin 2006:983)。伤害原则(Epstein 1995)反映在社会契约理论中,根据该理论,政府的组织主要是为了防止公民相互伤害。它经常掩盖不可避免的社会价值选择(Lin 2006)。因此,授予自由裁量权使用财产或保护免受伤害的法律规则的边界经常变化,以反映不断变化的经济、技术和文化因素(Sax 1993, Byrne 2005)。法律损害是“对权利的侵犯(或可能的侵犯)或对受保护利益的不利影响(或重大的不利影响)”(博格坎普2001:332)。因此,环境损害被社区规范视为对人类利益的重大挫折,如“当前和未来的身体伤害、因担心未来伤害而产生的情绪困扰、社会和经济混乱、修复成本、财产损失、生态破坏和监管危害”(林2006:928加重)危害是通过环境法规和法律来预防或纠正的,如普通法上的妨害和有毒侵权(Lin 2006):妨害是一种有害影响,而侵权是一种导致损害的法律错误。

环境法通过内部化成本和纠正市场失灵来减少社会伤害,同时捕获社会价值(博格坎普,2001年)。“环境法中的所有决策都涉及到资源配置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权衡”(鲁尔2000:536)。法律制度要求所有者对他们可能强加给他人的成本或外部性负责(Byrne 2005)。环境立法的进展包括:1)限制污染,保护环境资源;2)整合和协调公共环境法律法规(博格坎普2001)。公共法律影响公共政策或集体利益的实施(Shane 1991),如美国清洁空气和水法案。在美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自然环境可以被赋予法律权利,条件是满足三个标准:1。通过监护,维护自然的法律地位;2.认识到对环境本身的危害; award damages to repair the environment itself (Stone 1972). On Earth Day 2011, Bolivia passed the world’s first legislation (de Derechos de la Madre Tierra),以确立地球母亲、组成生态系统和人类系统的七项权利(例如,参见Buxton 2011):生命权(以及生态系统和自然过程的完整性)、生物多样性、水、清洁空气、平衡、恢复被人类活动破坏的生态系统和免受污染的权利。《地球宪章》(2000年)也体现了环境价值,这是一项民间社会倡议,旨在促进向可持续的生活方式过渡,并在共同的道德框架基础上建立全球社会。因此,全球社会正在主张其保护环境的集体权利,并共同承担责任,以决定什么是未来所希望的,并为今世所接受的。

环境效益,如生态系统服务,是公共产品(Kahneman和Knetsch 1992)。鲁尔(2008)提出了一种生态系统服务妨害责任理论,其中,生态系统服务的减少,通常是一种正外部性,如果它阻碍了那些拥有产权和特权的人使用和享受土地,就可能构成私人或公共妨害。根据美国侵权重述(Second)§821D和§821B(1979),私人妨害是“对邻居使用和享受土地的占有利益的非侵入性干涉”,而公共妨害是“对一般公众在使用公共设施或与公共健康、安全或便利相关的权利的非侵入性干涉”(Lin 2006:903)。也就是说,土地所有者让他们的财产服从于更大的公共利益,因此不应该把他们的财产用于破坏性的、负外部性导致的行为,而是应该把它引导到管理的方向,提出道德滋扰的问题(Nagle 2001)。但根据美国物权法,“土地所有者对从他人土地上持续流出的生态系统服务拥有权利”的主张没有先例(鲁尔2007:533)。妨害法因此提出了分配正义的伦理问题。

环境损害构成环境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害”(博格坎普2001:9)。因此,损害被定义为对个人、财产或名誉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但不包括生态损害。Pardy(2005:39)提出将生态破坏定义为“人类对一个生态系统的影响所造成的永久性变化,除非能确定一个更大的生态系统,在其中没有发现这种永久性变化。”对环境损害可以给予赔偿或损害赔偿,但由于问题与社会成本是相互的,例如商业公司的行为具有有害影响,要求对妨害和损害法进行解释,以避免对社会造成更严重的损害(科斯1960年)。科斯定理(1960)假设没有交易成本和完全信息,它预测资源配置中的经济高效结果不需要政府监管(Lin 2006)。然而,要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必须选择适当的社会安排来处理有害影响(科斯1960年),通过法律界定权利和使社会和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政府管制。协调私人和公共利益可以在渔业政策中以最小的交易成本实现社会期望的结果(Wilson 2007)。限制私人活动以保护环境免受污染物影响的立法(Farber 2003,另见Lam和Pauly 2010:图1)包括:美国《清洁空气法》(1963,1970)和《水法》(1972)及其主要修正案、《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MARPOL 73/78)以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

罗马帝国的公共信托原则影响了英国、西班牙、法国和荷兰及其各自殖民地的环境法(Sax 1970, Lazarus 1986)。在美国,公共信托原则(PTD)规定,“公共信托土地、水域和生物资源由托管的国家为其人民的利益持有,他们可以将这些资源用于航海、捕鱼、商业和(近年来)休闲娱乐”(Fletcher 2006:188)。PTD宣称:“a)某些自然资源……被定义为“不可分割的公共信托”的一部分;B)某些机构被指定为“公共受托人”来保护这些资源;c)每一个公民,作为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援引其条款来追究受托人的责任,并获得司法保护,防止侵占或恶化”(Sand 2007:521)。公共信托确认国家有责任保护人民的共同遗产,并责成州政府从公民的最大利益出发管理海洋资源(Turnipseed等,2009年)a、b).被援引为“保护公民的健康和安全以及自然资源的完整”,PTD正在“从一种使用原则演变为一种包括资源保护的原则”(Fletcher 2006:200-201)。因此,普通法的“公共捕鱼权”原则(Bader 1998, Harris 2008)正在转向“公共保护权”。

关于自然资本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新兴知识正在引发普通法基线从反生态系统工具主义的转变(鲁尔,2007)。涉及公共信托原则的判例法,即国家保护公共资源的义务,以及妨害法,即所有者不伤害他人的义务,反映了这种转变(鲁尔2007,鲁尔和萨尔兹曼2006)。公共信托原则使私有土地服从于公共福利,作为个人为社会利益而托管的财产,并使国家采取旨在保护环境的行动成为合理的,因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可以促进总体福利(Wilgus 2001)。同样地,物权法正在从一种前沿转向一种管理伦理,注入一种以妨害的广泛概念为前提的环境伦理。财产所有人之间以及财产所有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受妨害法管辖,该法通过以损害为基础的测试(鲁尔2007年)强制执行,通过要求在行使所有权时承担社会责任来限制私有财产权(贝德1998年)。因此,妨害法是在私人权利与公共福利之间取得平衡,以反映公众日益意识到保护环境的必要性(Wilgus 2001年)。

国际法和海洋管理的伦理演变

国际组织还可以建立渔业国家必须满足的法律和道德标准。1982年签署、1994年由163个国家和欧盟(EU)批准或加入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III)确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负责任渔业管理国际协议。它承认领海主权,受限于无害通过的国际通行权,以及对领海外200海里水域的主权权利,即许多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末单方面宣布的专属经济区(EEZ) (Juda 1999)。《联合国海洋法公约III》确立了国际海洋法律框架,扩大了国家管辖权,明确了沿岸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管理和使用渔业资源的权利和义务,约占世界海洋渔业的90% (FAO 1995;见,例如,http://www.seaaroundus.org)。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版第十一部分宣布,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不受国家管辖,其资源为“人类共同遗产”(CHM),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所有权利属于全人类(Taylor 2011)。CHM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个伦理概念,通过受托关系为一些地方及其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资源建立法律保护,这样它们的资源可以为所有公民使用和受益,因此不能被任何国家或私人实体要求、挪用或拥有(Taylor 2011)。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了CHM原则,但CHM原则只适用于少数地区,并没有取代公海自由;因此,为国际公地的行政和管理而设立的规定影响不大。如果适用,CHM原则可能会抑制目前海洋公共资源私有化或圈地的趋势(Hannesson 2004)。它与美国环境法中关于各州管理自然资源的公众信任概念产生了共鸣。将PTD扩展到联邦的建议(Turnipseed等,2009a、b)和对海洋的全球公共托管(Sand 2007, Blumm和Guthrie 2012)将要求各国分别为本国和全球公民的利益利用和管理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海洋资源。

无约束力的合作声明同样编纂了在习惯国际法下演变的国际道德,即可接受的行为或实践的全球规则和规范(Macdonald 1995)。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污染者付费原则规定“污染者应承担公共当局为确保环境处于可接受状态而决定的减少污染措施的费用”(COM 1993)。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宣言》和1995年的《联合国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协定》批准了预防原则,“确保对环境构成威胁的物质或活动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即使环境有不利影响。没有确凿的科学证据将特定物质或活动与环境破坏联系起来”(Cameron和Abouchar 1991,引用Macdonald 1995:256,在引用中增加了强调)。它反映了环境伦理的深刻转变(Macdonald 1995),以保护海洋环境(Lauck et al. 1998)及其野生生物资源(Mangel et al. 1996)。粮农组织成员国于1995年10月31日一致通过并批准了《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CCRF),“规定了负责任做法的原则和国际行为标准”,以确保“有效保护、管理和开发水生生物资源,同时充分尊重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粮农组织1995:1);然而,它是非强制性的。

不遵守不具约束力的国际协定的情况并不少见。CCRF的依从性很差(Pitcher等人,2008,2009a、b),甚至很少有国家制定一个可实现的管理目标来跟踪他们的进展。《CCRF》和《打击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鱼的国际行动计划》(粮农组织2001年)都是自愿的法律文书。它们规定了道德准则和措施,但没有限制成员国的权利,也没有将义务强加给成员国,因此没有有效地约束各国在渔业资源治理方面的合作。这种不遵守规定造成的社会和环境危害危及粮食安全和渔民生计的基本人权(Hauck 2008, Pitcher and Lam 2010, Allison et al. 2012)。同样,由工业化国家谈判和支付的捕鱼准入协议,使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西非的发展中国家进入沿海水域,破坏了当地的海洋环境,耗尽了当地社区的宝贵渔业资源,违反了条约义务(如Kaczynski和Fluharty, 2002年)。减少对全球渔业不可逆转的伤害显然符合所有渔业国家的利益,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消除有害渔业补贴的谈判就是明证(Sumaila and Pauly 2007, Camping 2009),但这些谈判也充满了相互冲突的国家利益(WTO 2011),因此,在实践中,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尽管法律原则和道德标准的出发点是好的。

渔业中的危害原则

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目标是政府干预管理公共健康风险的最具政治说服力的理由(Pope 2000):在管理捕鱼的环境风险方面,避免对社会造成伤害的目标同样可以成为渔业政策的中心原则。虽然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可能具有政治上的挑战,但要维持渔业,一个明确的方法是制定渔业政策,明确目标是防止环境对人类利益的损害,即工具性或自由主义的损害,以及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即伦理性或义务性的损害(Lin 2006)。要求捕鱼业表明渔业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对生态破坏是无害的,这将执行预防原则,扭转渔业管理中提倡的举证责任(Garcia 1994, Macdonald 1995, Dayton 1998)。然而,只有将环境保护明确地作为一项政策目标(Pedersen 1994),并以以危害、预防、公众信任和人类共同遗产等伦理原则为基础的环境法为后盾,才能取得成功。

作为公共信托管理的自然资源,活鱼现在需要保护,以避免过度和破坏性的私人损耗(Lam和Pitcher 2012一个).我建议,造成渔业资源不合理消耗和生态系统服务减少的渔业活动应被列为生态损害和公众公害,渔业企业应对此负责。通过将渔业造成的环境退化视为公害,即“不合理地干预公众的共同权利”(鲁尔2008:775),法院可以通过重新定义私营渔业企业的权利和责任,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下向渔业灌输自然资源保护主义道德。环境损害的定义需要超越污染对财产、人或环境的损害,而是包含在内自然资源枯竭当公共资源变得稀缺时,比如渔业。只有认识到与财产相关的权利和责任包括私人占有、使用、享受和处置,才能为可持续的渔业管理铺平法律道路不损害公众利益2)环境损害构成了一种“根据妨害法可以予以补救的可认知损害”(Wilgus 2001:103)。只有在不损害生物资源本身的可持续性的情况下,公众的渔业权利才能得到保护。

利用渔业资源是否有害可以在生态科学的帮助下进行评估,以厘清构成妨害情况下不合理使用财产的生态损害基线(Wilgus 2001)。《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除其他外,保障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包括粮食安全。在相关科学的支持下,需要有远见和政治意愿来建立治理机制和社会基准,通过新的环境立法、法规、税收和费用来减轻过度捕捞造成的环境危害。社会正义要求不仅要重新审视渔业管理中的激励机制,而且要重新审视财产、损害和滋扰等环境法律中的共同治理关系。为了确定公共和私营部门对自然资源的法律责任,必须明确相应的内部成本、责任和过失(博格坎普2001)。有了减少环境损害的普遍政策目标和有效的体制联系、机制和文书,就可以执行限制捕鱼损害的条例。

根据普通法原则naturae ferae根据捕鱼法,私有财产权被分配给那些通过他们的技能和努力从自然状态捕获公共生物资源的渔民(Bader 1998, Macinko和Bromley 2004)。宪法(法律的、书面的、正式的规则)和普通法(演变的、不成文的、非正式的规则)规定了捕鱼的权利和责任(Bader 1998)。两者都规范社会中的个人行为,以构成渔业管理的框架,但损害、滋扰和财产的共同法则正在日益重新定义渔业政策。为了对抗渔业的不利趋势,反映社会共同环境价值的法律正在改变可接受的捕鱼行为的社会基线或规范。当一个社会契约变得对社会有害时,正如在渔业中所主张的(Lam and Pauly 2010),它的条款需要通过新的监管程序和激励机制(Rosenberg 2009)进行调整,并通过限制立法行为使之成为可能。

为了享受钓鱼的特权而付钱

渔业科学家和环境律师都纠结于“合理”的概念:前者是为了设定合理的捕捞限制(Pearse和Walters 1992),后者是为了定义合理的危害(Lin 2006)。根据生态科学的评估,通过将合理的收成指定为不会造成不合理的环境损害的收成,渔业管制和环境法可以协同作用,限制私人对公共资源的开发。环境监管寻求纠正市场失灵,确保公众能够获得足够的公共产品,如清洁的空气和水:它监管的是危害的风险,而不是实际危害(Lin 2006)。基于风险或预防性监管以集体伤害为前提,并在伤害发生前进行预防(Lin 2006)。经济上理性的行为者可能会忽视公共损害,除非其成本内部化,例如通过环境监管(Spence 2001)。环境法规的实施是通过事先的批准、符合标准的许可证和合规监测,所有这些都以防止危害为目标(Schroeder 2002)。

政府在环境监管中禁止或强迫以及有选择地收受或给予金钱的权力,使社会中的所有行业以及这些行业中的个人受益或受损(Stigler 1971)。国家征用(美国)或类似的征用(加拿大和南非)、强制购买(英国、新西兰、爱尔兰)和恢复/强制征用(澳大利亚),都是指国家没收公民私人财产的行为,并给予应有的金钱补偿,但没有得到所有者的同意:通常是政府征用财产用于公共或公民用途,如公共设施、公路、铁路和公共安全。与此相对应的是美国的征用条款,该条款规定,在没有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不得征用私人财产用于公共用途。监管性征收的要求正在挑战“个人和国家之间的适当关系”(Epstein 1985,引用Eagle 2007:621),以确定“谁应该为社会承担某些公共产品的负担”(Raymond 1996:578)。政府作为公共渔业资源的监管者和托管人,同时也是私营渔业企业的推动者,其相互冲突的角色限制了社会最优解决方案(Eagle 2007, Eagle和Kuker 2010),因为监管者往往被行业“俘获”(Stigler 1971, Peltzman 1976, 1993)。

各种输入和输出控制控制着渔业(Sissenwine and Mace 2003, Stefansson and Rosenberg 2005),以管理风险、不完全信息、利益冲突和自然变异性(Pearse and Walters 1992)。输入控制限制进入,如通过许可证、装备和船只限制、区域关闭和捕鱼日。产量控制限制收获,由允许总渔获量(TAC)和渔获配额(即根据部门、渔具类型、船只或渔民、社区或渔业协会分配的可容许总渔获量的一部分)确定。个人可转让配额(Copes 1986, Grafton 1996, Arnason 1998)通过给予渔民对渔业资源的有效产权来促进管理(Christy 1997, Hannesson 2004, Grafton et al. 2006, Wyman 2008)被广泛吹捧。但配额管理计划并不一定是工具(Costello et al. 2008, Chu 2008, Sumaila 2010),而且显然是不道德的,因为私营企业被赋予免费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Macinko and Bromley 2002, Bromley 2008, 2009, Lam and Pauly 2010)。为了加强保护,渔业管理正在从“以权利为基础的捕鱼”(Neher等人1989年,Hilborn等人2005年)转变为专门的准入特权(Hilborn 2007年,Allison等人2012年,Lam和Calcari Campbell 2012年),以确保获得部分允许捕捞量、捕捞工作量或渔场。

通过要求渔业企业支付捕鱼特权的费用,一些捕鱼的社会和环境成本可以内部化。这可以通过支付捕捞机会的准入费或入口费,以及支付捕捞鱼的提取费或登陆费来实现。这些费用,再加上其他工具,可以作为明显的抑制过度投资和过度捕捞的因素。按照捕鱼能力或采掘动力(例如船舶发动机动力或齿轮类型)按比例计算的累进环境税的入会费可以抑制过度投资。这将优先对开发渔业资源的大型渔船的过度能力征税,使具有更大潜力破坏环境的船只在经济上效率低下。这将有助于在商业渔民和手工渔民之间“平整渔场”。从历史上看,渔业管理通过控制投入限制捕鱼能力,这无意中促进了规避管制的创造力,但没有增加限制捕鱼技术的费用,这可能促进用损害较小的技术掌握捕鱼。

这种对过度投资的抑制可以与对过度捕捞的抑制相结合。“按渔获量付费”政策中提出了每公斤渔获价值的登陆费或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在年度TAC分配的捕捞份额的有限期限许可证拍卖中确定的(Macinko和Bromley, 2002年,Bromley, 2005年,2008年,2009年)。与进入费一样,如果土地价值的特许权使用费率与捕捞能力或“潜在捕捞努力”按比例计算,例如,小型船只1%的特许权使用费,大型船只3%的特许权使用费,那么政策机制将阻止过度捕捞能力和开采。根据这些共同规定,如果捕捞相同数量的鱼,就需要使用更多的捕捞能力,如果捕捞相同数量的鱼,就需要支付更多的费用。拟议的环境税和特许权使用费按照渔业活动造成的潜在和实际环境损害的规模计算,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开始反映其真正的社会和环境代价。如果这些抑制过度投资和过度捕捞的措施得以实施,那么渔业法规将推动渔业走向更大的生态效率(以更少的生态破坏捕获更多的鱼)和社会效率(雇佣更多渔民,社会经济动机与社会目标相一致),而不是更高的经济效率,以及随之而来的渔业资源消耗。也就是说,这些规定将减少渔业造成的社会和环境成本或危害。

结论

捕鱼的机会,无论是为了食物、生计、娱乐还是文化,都是由国家代表其公民给予的。但现在,与捕鱼相关的技术技能和努力已经超出了耗尽鱼类资源所需的范围(Watson et al. 2012),因此有必要限制捕鱼权。如果社会不改变对渔业的监管方式,那么当所有的鱼都消失时,人类就会失去一种有价值的蛋白质来源,而这种蛋白质是养活迅速增长的人口所迫切需要的。活鱼还具有有益于人类的非市场价值,如生态和文化价值(Lam and Borch 2011, Lam and Pitcher 2012一个).环境法律正在被改写,以抑制技术进步释放出的破坏性渔业力量,以及对日益稀缺的鱼类日益增长的需求,政府对私营渔业企业的补贴使消费者负担得起。如果生态系统要为当前和未来的鱼类、渔民和社会维持下去,就必须改变可接受损害的社会基线,以恢复因渔业影响而受损的生态系统。

如果以渔业管理、政策、法律和治理中的工具性和伦理性损害原则为依据,社会和生态基线可能发生变化:
  1. 以使捕鱼的社会和环境成本或危害内在化的管理工具来管制渔业,要求渔民通过进入和登陆费来支付捕鱼特权,按捕鱼能力按比例扩大,以减少过度资本化和过度捕捞:
    1. 为捕鱼机会支付的使用费(妨害法);而且
    2. 因捕获的鱼而补偿公众所有人的开采费(损害法)。
  2. 制定渔业政策,帮助实现可持续渔业和海洋养护,明确目标是减少渔业危害:
    1. 取消有害的渔业补贴,减少渔业过度捕捞和过度投资的经济诱因;
    2. 使全球渔业准入协议符合负责任的行为准则,以建设国内能力、公平分配利润和可持续开发资源;而且
    3. 建立海洋保护区和网络来保护鱼类和重要栖息地。
  3. 制定有约束力的法律,建立社会规范,保护公众对渔业的信任:
    1. 将不可持续的渔业资源耗竭和生态系统服务减少视为对环境的破坏和对公众的妨害(例如有害和非法捕鱼);
    2. 禁止所有破坏环境的捕鱼工具和做法,如炸药、氰化物、底拖网捕鱼和丢弃(欧盟已禁止),如国际上对大型远洋漂网捕鱼的禁令;而且
    3. 对违反国际条约和协议的人实施制裁。
  4. 采用协作渔业治理框架,在政府、行业和民间社会之间分享海洋管理的决策权和责任:
    1. 增加政府代理人的问责和受托责任;
    2. 将渔民关于共同管理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知识纳入渔业;而且
    3. 让科学家、环境律师、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团体作为社会管理员参与,教育公众利益相关者,提高消费者意识,并改变可接受的渔业危害的社会基线。
社会应该明智地为水生资源灌输人类伦理或“海洋伦理”(Safina 1997, 2003),类似利奥波德的保护土地伦理(利奥波德1941):“当一件事倾向于保持生物群落的完整性、稳定性和美丽时,它就是正确的。”放弃捕鱼的权利,通过减少我们保护鱼类的技术力量来发挥人类的优雅,就会做到这一点。由于新的环境法律和条例囊括了正在出现的保护环境的社会价值,渔业的奖励结构可以限制有害的捕鱼活动。通过要求渔民为捕鱼特权付费,渔业管理可以从管理鱼类转变为管理人(Hilborn 2007),以适当的激励措施规范个人行为,并在不造成不当环境损害的社会义务下授予进入权。协作治理机制可以蚀刻负责任和道德的捕鱼行为(Lam和Pitcher 2012b),通过限制资源开采和促进社会公平,通过超越法规和市场激励的环境立法来减少渔业危害。通过改变社会基线来减少对环境的伤害和保护人类的共同资源,从而重新定义一个有活力的社会契约,以促进有道德的渔业,这是一种集体选择,所有公民都有利益,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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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我感谢戈登和贝蒂·摩尔基金会赞助《鱼类特稿》,感谢美国科学促进会举办的研讨会。对于这份手稿,我要感谢不同的人:t·j·皮彻贡献了他的许多见解和照片;d·w·布罗姆利(D. W. Bromley)在一场马拉松式的咖啡会议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J. Eagle, M. Turnipseed和全球生态完整性小组成员澄清法律论点;B. Ottosen和N. Winkelmann捐赠了他们精彩的图片;以及M. E. Calcari Campbell和L. Gunderson的编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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